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
认真审阅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
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内容的调整和修订,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
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件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与特定对象童建国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
易,该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表明
其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坚定的信心,有利于实现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表示认
可,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陆惠明、张增英、胡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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